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

跨境快讯 2023-06-30 09:02:55 won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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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负责全区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指导全区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德城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等环节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指导,开展专项整治,查处督办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
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
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查处垄断案件。
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县(市、区)有关工作。
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指导全市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德州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董立新

董立新,男,1964年01月出生,汉族,山东德州人。
现任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二级调研员。
人物履历 1981.07--1984.03 平原县张士府乡农业技术员 1984.03--1984.05 平原县农业局干事 1984.05--1985.01 平原县委农村工作部干事 1985.01--1988.10 德州地委农村工作部干事(其间:1988.03--1988.10在德州地委组织部帮助工作) 1988.10--2001.07 德州地委组织部干部调配科干事、副科级巡视员、正科级巡视员、副科长、主任科员、科长 (其间:1999.09--2000.07在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学习) 2001.07--2002.01 德州市委组织部助理调研员、干部调配科科长 2002.01--2010.02 齐河县委组织部 组织部长2010.02--2010.03 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局党组成员 2010.03--2011.06 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1.06--2012.11 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2012.11--2013.12 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调研员 2013.12--2019.01 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副主任)、调研员 2019.01--2019.06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 2019.06--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二级调研员。
工作分工 负责党的建设工作。
分管机关党委。
负责化妆品监管工作。
分管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德州市陵城区通顺快递有限公司案

案由 行政 权责关键词 行政、权责情节、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为效力、合法、违法、行政处罚种类和程序、罚款、诉讼关键词、受案范围、可诉性行政行为、拒绝履行(不履行)案例原文 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磊,局长。
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通顺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考清 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陵市监行处字(2016)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27日市场巡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通顺快递有限公司将经营地点搬至德州市陵城区陵城镇杨提口村,随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通顺快递有限公司未改正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未设立经营账目,其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于2016年7月1日作出陵市监行处字(2016)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处罚内容是: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陵城区支行营业部会计专柜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陵市监行处字(2016)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7月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通顺快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通顺快递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陵市监行处字(2016)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准予执行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陵市监行处字(2016)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二、限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通顺快递有限公司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并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罚款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交到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三、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通顺快递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通顺快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郑松涛 审判员 徐一超 审判员 王焕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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