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A条款的主要内容三

跨境快讯 2023-08-03 10:01:48 won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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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Claims)

由于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制度,若保险标的产生了承保风险规模内的损失,必定就会涉及索赔和理赔的问题。在现行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有关索赔的规定主要反应在“可保利益”(InsurableInterest)、“续运费”(ForwardingCharges)、“推定全损”(ConstutiveTotalLoss)和“增值”(InereasedValue)等条款之中。现将上述几个条款的内容差异作如下简述。

1.可保利益

第11条“可保利益”规定:“在产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需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能力获得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被保险人有权依照上款的规定,对在本保险期间内产生的承保规模内的损失获得赔偿,即使损失产生在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但在签署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损失产生,而保险人并不知晓者除外。”

这一条款是针对国际贸易业务的特征而制订的(如在CFR条件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它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货物)可以没有可保利益,但在货物产生损失时则必需具有可保利益,能力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同时,如果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保险标的已经产生损失,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对此并不知情,仍然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形下,被保险人仍然可以获得赔偿。

2.续运费

第12条“续运费”规定:由于本保险承保的风险,致使保险运输在非保险单载明的港口或地方终止,保险人应偿付被保险人在卸货、存仓和续运保险标的至保险单载明的目标地的恰当而合理的任何额外费用。

应特殊注意在该条规定中,运输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标地之外终止的原因必需是由承保风险直接造成的,否则保险人对卸货、存仓和将货物续运到更终目标地的有关费用不予负责。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因共同海损、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的过失、忽视、破产或不实行债务而引起的有关费用,不实用该条款,即保险人对这些原因引起的费用不负赔偿义务。

3.推定全损

第13条“推定全损”规定:本保险不负推定全损赔偿义务,除非由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由于恢复、整理以及运送保险标的到保险目标地的费用将超过其抵达时的价值,保险标的被合理委付。

依据上述规定,若被保险人要获得保险人的推定全损赔偿,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保险标的遭遇的损失必需是由承保风险造成或引起的:②该损失的水平相当严重,已无可挽回地到达全损的田地,也就是说,若不采用必定办法肯定会产生实际全损;或对受损标的加以恢复、整理以及运至更终目标地的有关费用将超越标的本身的实际价值;③必需按委付的有关规定,将受损标的残余部分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若不能满足上述条件,被保险人只能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而且有责任承担受损标的所发生的义务。

4.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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