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承诺
(1607—1681)明末清初湖北天门人,字君信,号石庄。明崇祯九年举人。入清不仕。顺治十二年,部铨县职。康熙五年,被征入都,次年,至京师,未几告归。穷年诵读,于书无所不窥。晚著《绎志》二十余万言。另有《青玉轩诗》、《菊佳轩诗集》等。
陈鹏年
(1663—1723)清湖南湘潭人,字北溟,又字沧洲。康熙三十年进士,授浙江西安知县。历浙江西安、江南山阳知县,累擢为江宁知府。四十四年,圣祖南巡时,总督阿山欲加赋为供应之用,鹏年力持不可而止。事后,被借故诬劾下狱,江宁人为之罢市,终仍夺官。后再起为苏州知府,官至河道总督,卒于任。卒谥恪勤。有《道荣堂文集》、《喝月词》、《历仕政略》、《河工条约》等。
袁昶
(1846—1900)浙江桐庐人,字重黎,一字爽秋。光绪二年进士,授户部主事。讲实学,不主故常。官至太常寺卿。以反对用义和团排外,被杀。后追复原职,谥忠节。有《浙西村丛刻》、《袁昶日记》。
汪楫
(1626—1689)江南休宁人,居扬州,字舟次,号悔斋。康熙十八年举博学鸿儒,授检讨。曾充册封琉球正使。旋为河南府知府,官至福建布政使。早负诗名,与汪懋麟并称“二汪”。有《悔斋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