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跨境电商策划书

跨境快讯 2023-07-04 15:02:36 won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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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1.发展“跨境电商+农产品”。
发挥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和全国粮食生产基地的优势,重点推动食用菌、艾制品、茶叶等优质农产品通过跨境电商渠道拓展国际市场,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和标准化建设,培育有机绿色农产品跨境电商出口品牌,打造适合农产品出口的跨境电商全产业链。
2.发展“跨境电商+制造业”。
培育壮大防爆电机、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汽车配件、感光材料等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提升跨境电商应用水平。
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市场,积极建设跨境电商垂直平台,整合上下游产业链,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食品类企业跨境电商怎么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保健食品注册试验项目 3批次产品自检报告; 3批次产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的方法学验证; 1批次产品毒理试验; 1批次产品动物功能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其他试验(若有必要,如保健食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评估、菌株毒力试验报告等)。
▶ 保健食品备案试验项目 3批次产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检验; 3批次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项目检验;若为国产功能性保健食品,还需提供:所用原料(辅酶Q10、鱼油、褪黑素、破壁灵芝孢子粉和螺旋藻)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03 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保健食品 当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被按照“个人物品”管理,该类产品在跨境平台销售时,不需要获得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证书。
而随着跨境电商在我国如火如荼开展,海关和跨境电商平台越发重视跨境商品的质量管控。
以天猫国际为例,根据《天猫国际跨境预包装食品类产品技术规范 保健食品的补充要求》: 1)通过跨境保税和直邮贸易模式在天猫国际销售的保健食品应符合采购地的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规定,并且满足我国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跨境电商为什么很少有人做食品类目的,主要会遇到哪些挑战?

食品这个类目一般是做不动的,特别是在跨境电商平台上,由于各个国家的政策不一样,其次就是在运输的过程,比如饼干这些东西容易碎掉,不适合长途跨国运输,而且欧美国家对于食品这一块的管控是非常严格,一些食品添加剂的量要求是非常的严格,所以,达不到标准,也就无法进行出口,所以很多跨境电商平台,干脆就对这一类目进行限制,一般都是本土卖家在做这个类目,跨境卖家很难去做. 更多关于跨境电商的知识,可以看我之前的文章和视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小杰聊电商】跨境电商新趋势 巴西VS东南亚谁更胜一筹?2113 播放 · 2 赞同视频 小杰聊电商:【跨境电商出单秘籍】新手做Shopee如何快速出单?6 · 0 评论文章小杰聊电商:做跨境电商 刚出单 就遇到供应商没货【一件代发 靠谱吗?】5 · 1 评论文章 小杰聊电商:做跨境电商 在1688搬砖 也能月入过万?你需要掌握正确方法7 · 0 评论文章 小杰聊电商:2020年 做跨境电商机会在哪儿?掘金蓝海东南亚市场shopee电商3 · 0 评论文章

跨境电商保税区食品不用贴中文标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财发〔2018〕486号 )(下称“486号文”)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486号文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B2C),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本文讨论的即该定义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是否需要粘贴(含印制和标记)中文标识的问题。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网购保税进口模式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直购进口模式 一、问题提出 486号文实施前,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必须粘贴中文标识。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在 (2015)杭拱民初字第210号 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被告销售的案涉商品,包装标签确实不符合相关规定,其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 2013年第133号 )第五条规定,应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 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11日报道的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张某和京东商城上某网络科技公司网购案中,承办法官认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详细信息,否则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 486号文实施后,根据48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的如下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似乎并非必须粘贴中文标识,可通过网站提供中文电子标签。
(跨境电商企业)3.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
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
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真的不需要粘贴中文标识了吗?486号文已实施两年有余,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 二、法律规定 我们先看看现行及即将生效的法律、法规、政策、国家标准如何规定。
除通用规定外,本文主要讨论食品行业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下称“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第36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上述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应当具有中文标识。
这是对商品是否需要附加中文标识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下称“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根据前述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这是对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需要附加中文标识的特别规定。
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就上述《食品安全法》内容,2018年《食品安全法》亦有相同规定。
(二)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15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8修正)目前现行有效,但海关总署已于2021年4月1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8修正)废止。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修订) 第24条规定,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三)规范性文件及工作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9年第70号 )第2条规定,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但第5条规定,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 2013年第133号)第5条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016]56号)载明,经一般贸易途径进口,且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监管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均应在其产品包装上印制中文标签。
通过邮寄、快件(如海淘、代购等跨境电商渠道)入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则不一定有中文标签。
奶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目录》所列范畴,经邮寄途径进境的奶粉,如在合理自用范围内,认定为自用物品,没有在其产品包装上印制中文标签的要求;如超出合理自用范围,认定为货物,应当按照货物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并在其产品包装上印制中文标签。
(四)国家标准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年发布的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第3.8条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14年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中解释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如何标示食品标签时,认为进口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
三、裁判规则 我们在无讼案例中以“跨境”、“中文标识”、“中文标签”为关键词,检索到中级法院及高级法院于2019年至2021年期间裁判的裁判文书43份,其中涉及本文问题的裁判文书有8份,案涉商品皆为食品,法院皆未以无中文标签而认定案涉商品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法院的主要观点如下:此外,我们亦注意到,2021年6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电子商务平台十大典型案例之余某诉寶博中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原告余某通过国内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可可粉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要求退一赔十,未获杭州互联网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为: 本案是国内首例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确认进口食品中文电子标签与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案件。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一种新兴贸易模式具有特殊性。
本案明确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中,跨境电商已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并获得消费者确认同意后,在商品订购网页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电子标签视为具有中文标签,促进跨境贸易迈向数字化。
四、分析讨论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486号文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下称“跨境电商企业”)定义为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该定义下,跨境电商企业可分为跨境电商生产企业和跨境电商销售企业。
显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生产环节通常未发生在我国境内。
虽然跨境电商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但由境内注册的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下称“跨境电商平台”)为其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且486号文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销售环节发生在我国境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活动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2009年《食品安全法》此处的用词为“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销售是否发生在我国境内,有的行政机关认为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外,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在 (2019)粤03行终791号二审中上诉称,被举报涉案商品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外,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但我们认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销售系发生于我国境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活动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
首先,如前述,本文讨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销售平台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网上平台,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系注册于我国境内。
其次,即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74条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市场采购、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
第75条规定,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办理。
现行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办理。
第60条规定,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海关总署相关规定。
上述现行及即将实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皆规定,快件方式进口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符合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虽然该两个规定由海关总署发布,属于部门规章,但其皆明确载明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可见海关总署认为快件方式进口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
最后,我们检索到的前述案例裁判文书显示,原告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主张案涉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但未有法院明确认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活动不适用《食品安全法》。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是否需要粘贴中文标识486号文未对相关商品有粘贴实体中文标识的要求,但《产品质量法》又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包装上必须附加中文标识,《食品安全法》亦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从严理解,486号文的规定似乎对《产品质量法》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有所突破。
486号文由六部门发布,效力位阶上属于规范性文件,而《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皆为法律,《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效力等级高于486号文,显然应当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新兴的消费交易方式,多次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46号 )等。
在此种背景下,法院如何应对486号文对《产品质量法》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突破”,我们检索到案例显示,不同的法院给出了不同的裁判路径。
1. 中文电子标签与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前文提到的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年6月1日发布的涉电子商务平台十大典型案例之余某诉寶博中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对《食品安全法》的中文标签进行扩大化解释,进而确认进口食品中文电子标签与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商品订购网页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电子标签应视为具有中文标签,根据此裁判规则,486号文并未突破《食品安全法》关于中文标签的规定。
2. 适用电子商务法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第26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部分法院通过对本条“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化解释,将486号文的法源上溯到《电子商务法》,进而提高486号文的效力等级,获得法律层面的裁判依据。
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沪03民终100号 二审中维持一审原判,一审法院未援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而依据《电子商务法》第26条规定,对夏某以涉案奶粉无中文标签及蛋白质含量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3. 实质性标准判断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部分法院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出发,认为消费者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可能没有中文标识应有合理预期,跨境电商企业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2民终8246号 二审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鄂01民终8366号 二审判决书。
此外,就行政监管层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3行终1704号 二审行政判决书载明,案涉食品未粘贴中文标签,原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已划入海关)认定被举报商品进口环节不存在违法行为即认定被举报商品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021年4月16日,拱北海关在其官方网站回复“跨境电商海外店铺产品需要中文标签吗”的咨询问题时,答复“跨境电商化妆品可能无中文标签,如有需要,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综上,我们认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无需粘贴中文标识,但需根据486号文的规定附加中文电子标识。
最后,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标识合规,无论是跨境电商企业、其境内代理人还是跨境电商平台,我们建议都严格按照486号文第四条第(一)3项的规定,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告知“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同时,在网站中提供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以上) 本文2021年6月7日发表于公号”跨境电商法“。
本文仅供交流探讨,非法律意见,任何根据本文部分或全部内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全部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版权声明: woniu 发表于 2023-07-04 15: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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