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简称叫什么名字

跨境快讯 2023-07-04 00:02:47 won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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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简介 概念:什么是跨境电商? 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载体:电商企业类型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 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备案,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分析电子商务技术钦雨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跨境贸易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关注者 4被浏览 971关注问题 登录后你可以不限量看优质回答私信答主深度交流精彩内容一键收藏登录查看全部 3 个回答跨境电商 一、跨境电商概念跨境电商,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国际上流行的说法叫Cross- border eCommerce,特指跨境网络零售,如外贸小额批发及B2C类。
所谓跨境,就是交易主体分属于不同“关境”,包括进出口,借助互联网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采用快件、包裹等方式通过国际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交易过程,是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从严格意义上说,跨境零售是贸易的组成。
跨境消费者中也会含有一部分碎片化小额买卖的B类商家用户,现实中这种B类商家和C类个人消费者很难区分。
通常,从海关角度来说,跨境电商等同于在网上进行小包的买卖,主要是针对消费者。
传统进出口B2B货物只能销售给进口商,需要签订传统的外贸购销合同,准备箱单、纸质发票、报关单等纸质单证,不属于跨境电商范畴。

跨境电子商务师证书有用吗?

请问你参加的比赛叫什么名字?主办方是什么单位? 目前跨境电商暂时没有行业权威的发证机构,国家也没有相关单位负责这块;所以基本上是一些民间的行业协会;含金量不高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 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发布的公告。
由海关总署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实施。
政策全文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公告〔2020〕7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三、企业管理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通关管理(五)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七)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
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五、其他事项 (九)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2日内容解读 海关总署13日对外发布公告,决定在北京、天津、广州等10个地方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为跨境电商出口申报、通关提供便利。
新规明确,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跨境电商企业或者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专家表示,此次增设“9710”“9810”专门监管跨境电商B2B出口,明确了对跨境电商新业态模式的支持,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示:“B2B的监管试点推出,意味着整个跨境电商进一步拓展了领域和空间,基本上涵盖了真实的跨境电商的领域。
原来更多的比方说是B2C,现在是B2B2C模式,实际上整个把原来没涉及到、没涵盖到的,基本上都涵盖到了。
这意味着我们整个跨境电商有了实质性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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