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是属于什么物流方式

跨境快讯 2023-07-01 21:03:18 won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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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是什么意思?

FOB(Free On Board),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扩展资料fob的风险控制因为FOB是买方负责海运定舱,货代为指定货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选择T/T(预付款),或者起码得争取到一定的预付,这样才能保证安全。
有些国家的风险比较高,经常发生买方和指定货代相互勾结,无单提货,或者私下放提单给客人,这样对卖方风险太大,所以要坚持做全金额TT预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贸易术语是一组常用的组合,可以有效控制该贸易术语下的潜在风险!欧美选择FOB比较多!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FOB

FOB

由于货物出口中海运是主要的运输方式,且大部分出口采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在FOB的价格术语下,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完成交货。
这就意味着买方必须承担从该点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根据上述版本的规定,买方必须自行付费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而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货物在越过船舷前发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在越过船舷之后发生的风险和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离岸价格

离岸价格亦称船上交货价格。
是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港口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运载工具上,负担货物装上运载工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价格。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如下:(1) 卖方责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港口和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运载工具,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负担货物装上运载工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交纳出口税,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的签证,负责提供有关的货运单据。
(2) 买方责任: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负担货物装上运载工具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支付货款;负责在目的港收货,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税。
离岸价格如果采用船舶以外的其他运载工具时,应分别注明,如“火车上交货价格”、“卡车上交货价格”、“飞机上交货价格”等等。
相关规定 根据国际商会修订公布的《1980年贸易术语解释的国际通则》 卖方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按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2、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各项费用和风险。
3、办理出口手续,并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单证。
买方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及装货日期通知卖方。
2、负担货物自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证,并支付货款。
美国、加拿大等一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对离岸价格的解释与国际商会有所不同。
由于各国的港口对离岸价格有不同的解释和习惯,因此凡大宗货物按离岸价格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在装货费用由谁负担等问题上一定要有明确规定,分清责任,防止误解。
在一定条件下,进口采用离岸价格对进口国有一定的好处。
在离岸价格条件下,进口国可选择本国的船舶运输,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可避免肥水外流,商业风险相对较小。
完税价格 对以离岸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怎样确定其完税价格 根据IMF规定,进出口商品价格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都以离岸价FOB计算,而将到岸价格CIF与其之差计入服务项目,这与国际惯例(出口商品按FOB计价,进口商品按CIF计价)是不同的。
在中国,进口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应加上该项货物从境外发货口岸运到中国境内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各段的运费和保险费。
如实际支付数无法确定时,可按有关主管机关规定的运费率(额)、保险费率计算。
(1)运费按主管机构的运费率(额)计算。
空运进口货物,如运费超过货价15%的,经进口人申请,海关批准,可减按15%计算。
(2)保险费按主管机构规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陆、空、邮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时,都可按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得保险费。
保险费=(货价FOB+运费F)×3‰ (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货价FOB+运费F)/(1-保险费率) 在征税时,进口货物的运费、保险费如不能确定,各地海关一般直接采用以下方法: ①进口货物以FOB价格成交,并以海运方式进口的,以常数6%计征运、保费。
完税价格(CIF)=FOB×1.06 ②进口货物以FOB价格成交,并以铁路或公路运输方式进口的,以常数1%计征运、保费。
完税价格(CIF)=FOB×1.01经济利益 离岸价格规避的是经济利益 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大量地以FOB价格出口,以CIF价格进口,将货物的国际物流权交给了国外企业。
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以下原因: 一是世界上跨国公司的大量发展,而多数跨国公司都已进入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和相关交易,均由国外的母公司实行统一控制。
二是多数与中国开展交易的国外企业,实力强大,高度重视物流管理,管理水平和能力强。
三是我国的多数企业认为,为了规避国际海运价格波动风险,只好作这样的选择。
四是出口企业恶性竞争的表现。
对于前两种情况,在我国以离岸出口和到岸进口是自然的选择。
FOB出口并没有降低卖方的责任FOB、CIF都属于装运条款,卖方在装运港口交货,承担货物装运港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承担货物装运港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两者所不同的只是由谁组织运输和支付运输、保险费用。
因而,可以说两种交易条件的风险划分是相同的,但是在贸易具体操作运输过程中却会产生风险和责任的变化。
知道货物运输合同与贸易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运输合同由组织运输的一方与运输企业订立,由其选择运输企业和运输方式。
未参与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只能是运输合同的第三方,他的权利与义务只是来自于运输合同的约定。
运输企业只对与其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负责,向其提供优质服务。
而对于非其交易对象的我国进出口企业,则巧立名目收费,违背没有约束力的承诺,甚至于损害对方的利益,转嫁风险。
进出口企业控制运输的利益 采取CIF出口、FOB进口,货主自然要与运输企业进行交易,既然是交易,那就存在着获利的机会。
运输交易能够为货主带来的利益有:采购的利益,在航运市场处于卖方市场的时代,货主企业可以享受运输市场充分竞争的好处,选择有利的交易和交易条件而获得利益;运作的利益,货主企业通过参与运输作业环节降低费用支出而获利;管理的利益,通过物流策划、组织和控制,降低物流、资金成本,开拓第三利润源泉;风险防范的利益,风险会带来损失,防范了风险就是收益。
国际航运本身就是有较大风险的活动,在与运输企业保持密切地联系中,对运输中的意外情况及时掌握和采取有效措施,能减少风险损失。
比如,不需要担心提单欺诈,无须对不清洁提单烦恼,可以更加自主地进行电放。
总之,对运输的控制和掌握被认为是防止国际贸易欺诈的重要手段,而采取CIF进口、FOB出口,进出口企业全部放弃了以上的各种利益。
任何交易都存在着亏损的可能,开展国际物流管理,控制和管理运输过程也会带来风险和损失,这一方面是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则是组织与管理的能力落后或缺位所带来的风险。
进出口企业需要大力培养国际物流管理的能力大量的离岸出口和到岸进口,一方面给货主带来了被动,失去一个获得经济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对中国的运输业发展构成危害,给我国的国际物流企业极大的压力。
中国的国际物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有所增长,但是在质量上却没有发展。
而国外的物流企业却大规模地进入中国,不断控制中国的国际物流市场,进而形成市场垄断。
要改变CIF进口、FOB出口的不利局面,中国进出口企业首先要建立国际物流管理的理念,培训贸易专业人员掌握物流知识,重视物流管理人才引入,将物流管理的思想带入国际贸易的交易、商品生产和组织、物流过程之中,以现代物流的原理指导商贸活动。
加强与对物流管理有较深体会且了解国情的我国国际物流专业企业合作,推动共同的发展,形成共赢的局面。

多少货物可以走FOB?

FOB俗称“离岸价”,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这个并没有明文规定最少多少货物可以走FOB贸易方式,只是鉴于你联系的物流商,有没有规定最低的起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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