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和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调整(出口货船)

跨境快讯 2023-09-26 09:40:13 won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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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号

《关于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4号废止。

调整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港口综合竞争能力,便利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开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公告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有关事项。

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

概念理解

是指从事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外贸内支线船舶,经海关同意后可充分利用剩余的舱位同时承载内贸集装箱货物,即船舶同时载运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和内贸集装箱货物。

划重点:

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主管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2)新公告不再对“港口企业”“监管场所”提出专门要求。

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

概念理解

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即船舶同时载运外贸集装箱货物和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

(一)新公

(二)考虑到便利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

(一)新公告规定: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01、2021年11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一)新公告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

(二)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

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海关提醒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9号(关于明确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得同船装载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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