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外贸佣金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跨境快讯 2023-08-03 10:04:34 won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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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委托国外出售代理,还是直接通过中间商倾销新产品、开发新市场,都需要向代理商或中间商支付佣金。但是在佣金问题上,很多外贸企业与客户经常产生纠纷,主要原因是在付佣金时疏忽了很多细节问题,或者干脆没有保持实行买卖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以下就支付佣金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1.佣金支付的额度问题

在外贸业务中该支付多少佣金呢,这是很多企业为之迷惑的问题,依照国际通例,每个 都会设置一个固定的比例。在我国,佣金的比例常常带有“自由佣金”和“法定佣金”的双重性质。“自由佣金”是指出口企业与中间商协商共同明确的一个数额;“法定佣金”是依照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数额。

自由佣金是商家和卖家共同决议的,带有很大的弹性。而法定佣金则是相对固定的,通常为“出口项下凡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和5%的明佣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出口佣金支付”。正常情形下,在佣金支付度上应尽量控制在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核时,进出口企业应当提交相关的资料,比如,“出口项下超比例、超金额佣金,持正本出口合同、结汇水单、佣金协定、形式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和外汇局售汇通知单”。这些材料必需经外汇局审核售汇真实性才有效。

2.佣金盘算的基数问题

在盘算佣金时,经常会涉及一个基数问题,在外贸中,以FOB价为基数的佣金显著低于以CIF(或CFR)价为盘算基数的佣金,因此在出口贸易中,外贸企业应尽量选择FOB价为基数。即使在CIF合同的情形下,也可以尽量采取这个基数。依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CIF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货物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的船舷,因而卖方在此后的运输与保险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行事,即CIF价中的运输与保险费成本并非卖方的既得利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差异支付给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所以卖方不应就运输与保险费部分抽取佣金给买方,而应从CIF价中扣除运输与保险费用后,以货物的FOB价作为盘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

为此,在盘算佣金时应尽量采取以FOB价盘算佣金,而且要在买卖合同中,订明“佣金按FOB价盘算”的条款执行。

3.佣金支付的时间问题

外贸企业在佣金支付的时间上必需贯彻“先收货款,后付佣金”,即应保持在买卖合同实行完后能力支付佣金给中间商。保持这一做法的目标在于将中间商的利益与该合同的实行状态融为一体,使得中间商会尽力地促使交易各方更好地履约,以得到他欲得到的那一部分利益。特殊是当买卖双方初次交易涌现误会和纠纷时,中间商的交流及调解作用显得尤为关键。试想卖方在还未安全收到买方的全体货款之前就将佣金支付给了中间商,当合同实行涌现问题时,中间商可能会因为缺少相应的鼓励而缺乏必要的积极性去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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