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六

跨境快讯 2023-08-03 10:03:28 won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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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鹿特丹规则》。现简要介绍如下:

(3)《汉堡规则》概述

由于《维斯比规则》仍沿用了《海牙规则》的承运人义务体制,因而并未满足许多 特殊是美国、加拿大等代表货方利益的 的要求,且其内容也不够完美、了解和明白。因此,1978年6月,结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在德国汉堡召开,会上通过了《结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英文全称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CarriageofGoodsbySea,简称HamburgRules),该公约于1992年11月生效。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进行了全面的修正,破除了一些对货主的不合理的条款,对比合理地制订了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对货物运输所承担的义务。

该规则共有34条,其中关于承运人义务的主要内容有:承运人对于货物灭失或破坏的赔偿限额为,货物每件或每一其他装运单位835SDRs,或者按货物毛重盘算每公斤2.5SDRs,二者之中以高者为准。公约增长了“迟延交付”的概念,规定承运人对于迟延交付货物的赔偿义务,以所迟延交付的货物敷衍运费的2.5倍为限,但是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敷衍运费的总额。《汉堡规则》的制订对国际贸易、国际航运等业务的发展都发生了较大的影响。

(4)《鹿特丹规则》概述

结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经过6年的艰难工作,制订了《结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Conventionon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WhollyorPartlybySea),经2008年12月结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并将该公约命名为《鹿特丹规则》(TheRotterdamRules),决议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

鹿特丹开放签订。该公约共有96条,其制订主要目标,是代替现有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的国际统一,换言之,若《鹿特丹规则》生效,其他三个公约将废除,并将对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实务和通例等发生重大影响。

《鹿特丹规则》是一个现代的、统一的包括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但不仅仅局限于港口到港口的货物运输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除了为门到门的货物运输提供法律支撑及在船货两方的权力责任之间追求新的平衡点以外,公约还包括许多改革性的特点,如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鹿特丹规则》生效实行后,无疑将对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实务和通例及航运立法等发生重大影响。作为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贸易商应及时熟习更新国际贸易通例与规则,对自己在新的国际公约下享有那些权力,承担何种责任应有所了解,以便在未来的交易中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实行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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