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风险的防备

跨境快讯 2023-08-03 05:08:10 won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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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为增强对外竞争才能和扩展出口,可针对不同商品、不同贸易对象和不同 与地域的习惯,恰当和郑重地应用托收方法。但是,在应用此种方法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认真考核进口人的资信情形和经营风格,并依据进口人的具体情形妥当掌握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誉水平。

(2)对于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较严的进口 和地域,不宜应用托收方法,以免货到目标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要了解进口 的商业通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快速收汇。例如,有些拉美 的银行,对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按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在进口人承兑远期汇票后,立即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即把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改为按承兑交单(D/A)处置。因而会使出口人增长收汇的风险,并可能引起争议和纠纷。

(4)出口合同应争夺按CIF或CIP条件成立,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必要时也可酌情投保出口信誉险。在不采取CIF或CIP条件出口时,则可酌情投保卖方利益险。

(5)采取托收方法收款时,要树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讨,及时催收清算,如发觉问题,应快速采用应对办法,以避免或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也有采取跟单托收方法支付货款的。我国进口企业应用托收方法,可以节俭费用,免于支付国外银行手续费。进口跟单托收方法,一般只采取即期付款交单条件,但也有采取远期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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