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商品检验准则的分类

跨境快讯 2023-08-03 05:06:33 won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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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则化法》(以下简称《准则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则化法实行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化法实行条例》)的规定,商品的准则分为 准则、行业准则、处所准则和企业准则。

对需要在全国规模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订 准则。 准则由国务院准则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表。

对没有 准则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规模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订行业准则(含准则样品的制造)。行业准则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表,并报国务院准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颁布 准则之后,该项行业准则即行废除。

对没有 准则和行业准则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订处所准则。处所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准则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表,并报国务院准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颁布 准则或者行政准则之后,该项处所准则即行废除。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 准则和行业准则的,应该制订企业准则,作为组织生产的根据。企业准则由企业组织制订(农业企业准则制订方法另定),并报当地 准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 准则或者行业准则的, 勉励企业制订严于 准则或者行业准则的企业准则,在企业内部实用。法律对准则的制订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勉励积极采取国际准则。

《准则化法》和《准则化法实行条例》还规定, 准则、行业准则分为强迫准则和推荐性准则。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准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迫执行的准则是强迫准则,例如,药品准则,食品卫生准则,兽药准则;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应用中的安全、卫生准则,劳动安全、卫生准则,运输安全准则;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准则及 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准则;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准则和环境质量准则;关键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办法;通用的实验、检验办法准则;互换配合准则; 需要控制的关键产品质量准则( 需要控制的关键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准则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是强迫性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准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处所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迫性准则。

强迫性准则以外的准则是推荐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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