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前检验协定》之实用规模与定义与用户成员的责任

跨境快讯 2023-08-03 05:00:52 won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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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各成员:

注意到各国部擅长1986年9月20日赞成,多边贸易会谈乌拉圭回合的目标在于“提高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和扩展”“加强关税与贸易总协议之作用”和“进一步关税与贸易总协议体制对正在发展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性”;

注意到许多发展中 成员求助于装运前检验;

认识到发展中 对在必须规模内检验进口商品质量、数目或价钱的需要;

牢记此一流程的实行必需消除不必要的迟延或不公正待遇;

注意到此一检验依据定义在出口国成员范畴上实行;

认识到有必要对用户成员或出口国成员之权力和责任树立一个各方赞成的国际构造;

认识到《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的原则和责任实用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 向装运前检验机构授权的活动;

认识到有必要增长装运前检验机构操作流程和有关装运检验的法律和法规的透明度;

希望快速、有效和公平地解决出口商和装运前检验机构在要协定项下发生的争端;

特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实用规模与定义

1.本协定实用于在所有成员范畴内实行的一切装运前检验活动,不论这一活动系某成员的 或其任何 机构所承包或委托。

2.“用户成员”一词是指其 或其任何 机构承包或委托进行装运前检验活动的成员。

4.“装运前检验机构”一词是指由某成员承包或委托实行装运前检验活动的任何实体。

第二条用户成员的责任

1.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活动以下不轻视的方法实行,进行装运前检验活动所采取的流程和准则应该客观且同样地实用于所有的有关出口商。用户成员应确保向其承包或其委托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全部检验人员一致地进行检验。

2.用户成员应确保在依据其法律、法规和要求进行装运前检验活动时,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三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应受到尊敬。

3.用户成员应确保所有的装运前检验活动,包含检验干净报告的签收或不签收检验干净报告的通告,均应在出口商品的关境内运行;或者因有关产品的繁琐性而不能在上述关境内进行检验时或者经双方赞成,在制作商品的关境内进行。

4.用户成员应确保数目和质量检验应该依据购销双方在购销协定中明确的准则进行,且在购销协定未规定上述准则时实用有关的国际准则。

5.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活动在坚持透明度的情形下进行。

6.用户成员应确保在出口商初次接触时,装运前检验机构向出口商提供遵照检验要求所需的全体信息清单。在出口商请求时,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向其提供实际信息。这一信息包含对用户成员有关装运前检验法律和法规的介绍,还应包含检验所采取的流程和准则并且为核实价钱和货币兑换率之目标,出口商对于检验机构的权力和第21款规定的申诉流程。除非有关出口商在检验日期支配时得到通知,不得对装运施加其他流程要求或对现有流程进行转变。但是,如果属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紧迫情况,在出口商得到通知之前,对装运可以施加其他流程要求或对现有流程进行转变。然而,这一帮助并不免除出口商遵照用户成员有关进口法规的责任。

7.用户成员应确保出口商能够便利地获得第6款所指的信息,且装运前检验机构设立的装运前检验办事处应作为能够提供这一信息的信息点。

8.用户成员应立即颁布有关装运前活动应实用的全体法律和法规,其颁布方法应使其他 和贸易能够熟习这些法律和法规。

9.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将其在装运前检验流程中获得的全体信息,均视为未公开的商业机密,在一般情形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以其他方法为大众所知。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为此目标而采用办法。

10.用户成员应依据请求向成员提供给有效执行第9款而正在采用办法的信息。本款规定不要求任何成员披露可能会妨害装运前检验计划后果或特定企业(公有或私有)合法商业利益机密信息。

11.用户成员应确保除非与对其进行承包或委托的 机构共享外,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商业信息。用户成员应确保从它所承包或委托的装运前检验机构获得的机密商业信息得到充足保护。装运前检验机构应与对其进行承包或委托的 机构共享的机密商业信息仅限于在习惯上因信誉证、其他支付形式、海关、进口允许或外汇管理目标而需要的信息。

12.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要求出口商提供下列有关信息:

(a)与专利、特许或未披露的工序或正在办理专利的工序有关的生产数据;

b)除为了证明遵照技术法规或准则所需数据之外的未公开技术数据;

(c)内部定价,包含生产成本;

(d)利润程度;

(e)出口商与其供给商之间的合同条款,除非装运前检验机构不能通过其他方法进行该项检验。在此情况下,装运前检验机构仅应索取为此目标所需的信息。

13.第12款所述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以其他方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可以因说明特别情况而由出口商自愿发表。

14.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在牢记第9款至第13款有关保护机密商业信息之规定的情形下采用办法避免利益冲突。

(a)在装运前检验机构和该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任何有关机构之间,包含与该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任何有关机构具有融资或商业利益的任何机构之间或者在与该装运前检验机构中具有融资利益的任何机构之前而其装运将由装运前检验机构检验;

(b)在装运前检验机构和任何其他机构包含应接收装运前检验的其他机构之间,但承包或委托检验的 机构例外;

(c)装运前检验机构中从事实行检验流程所需的活动以外的活动的部门之间。

15.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在装运前检验流程中避免不合理迟延。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一旦与出口商就检验日期达成协定,装运前检验机构即应在该定的检验日期进行检验,除非装运前检验机构与出口商彼此赞成另行明确检验日期,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因出口商或不可抗力而受到阻碍。

16.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在收到更终文件和完成检验的5个工作日内,签收检验干净报告或者提供有关不能签收检验干净报告理由的详细书面说明。用户成员应确保在后一种情形下,装运前检验机构应给予出口商书面说明其观点的机遇以及如果出口商要求在彼此便利的尽早日期支配重新检验。

17.用户成员应确保在任何时候出口商如此要求时,装运前检验机构在检验日期之前依据进出口双方的合伙对价钱、兑换率(如果可能)、形式发票和进口授权申请(如果可能)进行初步检验。用户成员应确保如果货物符合进口文件和/或进口允许证,装运前检验机构基于初步检验而接收的价钱或外汇兑换率不受撤回。用户成员应确保在进行初步检验之后,装运前检验机构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口商接收价钱和/或外汇兑换率或不接收价钱和/或外汇兑换率的详细理由。

18.用户成员应确保为避免支付迟延,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尽可能快速地向出口商或其指定的代表寄送检验干净报告。

19.用户成员应确保检验干净报告存在笔误时,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尽可能快速地改正笔误并将改正后的信息提交有关当事方。

20.用户成员应确保为了防止开立高价发票或底价发票和讹诈行动,装运前检验机构应依照下列标准进行价钱检验;

(a)装运前检验机构只有在基于符合下述(b)至(e)所明确的准则而进行的检验流程中发觉存在不满意价钱时,方可谢绝进出口赞成的价钱;

(b)装运前检验机构在出口价钱检验中所进行的价钱对比,应该基于在出售的竞争性和可比条件下依据习惯性商业通例并扣除任何实用的准则折扣而明确的在相同或大约相同的时间提出自同一出口国出口相同或其似货物的价钱。此种对比应该基予以下各项:

(i)只应应用具有有效对比基本的价钱,并思考有关进口国和用于进行价钱对比的某个或某些 的有关经济因素;

(ii)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应依附于向不同进口国出口的货物的价钱来武断地明确装运的更低价;

(iii)装运前检验机构应思考下列(c)所列举的具体因素;

(iv)在上述流程中的任何阶段,装运前检验机构应该给予出口商就其价钱进行解释的机遇;

(c)在进行价钱检验时,装运前检验机构应恰当思考出售合同条款和与该项交易有关的广泛实用因素。这些因素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程度、出售数目、交付期限与条件、调价条款、质量规格、设计特点、特殊运输或包装规格、定货范围、现场出售、季节影响、允许或其他知识产权费用以及在习惯上未单独开立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提供的服务。此外还应包含有关出口商价钱的某些因素,如进出口商之间的合同关系;

(d)运输费用检验应仅与出售合同指明的出口国运输方法的协定价有关;

(e)下列各项不得用于价钱检验:

(i)进口国制作的货物在本国的出售价钱;

(ii)从出口国以外的 出口的货物价钱;

(iii)生产成本;

(iv)武断的或假设的价钱或价值。

21.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就出口商提出的上诉看法制订有关受理、思考和作出决议的流程且有关上述流程的信息应依据第6款和第7款规定向出口商提供。用户成员应确保依据下列标准制订并保持流程:

(a)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在其设在装运前检验管理办事处的城市或港口,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人员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能够受理、思考出口商之上诉或看法并就此作出决议;

(b)出口商应书面向指定人员提供有关特定交易事实、上诉看法的性质和建议的解决方法;

(c)指定人员应对出口商的上诉看法给予同情性思考,并在收到上述(b)所提及的文件之后尽快作出决议。

22.通过背离第二条之规定,用户成员应提供部分装运外,其价值低于用户成员所界定的更低价值的装运不受检验,除非有例外情况。此一更低价值构成第6款规定的应向出口商提供信息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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