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担保的几种形式,跨境担保的几种模式(分享担保在转口贸易实践中的有效应用)

跨境快讯 2023-07-26 10:02:21 woniu
7

一、转口贸易与担保在转口贸易实践中的常见应用模式随着越来越多国家加入WTO、欧盟的建立、共同市场的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壁垒逐渐减弱,越来越多的外贸商凭借较低的关税与运输成本进行商品的倒卖活动且利润可观。

这种商品在国与国间的倒买倒卖活动,一般被称为“转口贸易”目前,转口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

1.转口贸易及其风险概述所谓转口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的买卖这种贸易对第三国来说即是转口贸易转口贸易市场巨大,对中国境内贸易商来说,其直接参与转口贸易面临着国内诸多税收、海关监管、外汇管制等方面的障碍,他们一般多以变通的方式间接开展转口贸易。

具体方式是,在境外投资设立全资海外平台,以该海外平台作为第三国转口贸易商参与转口贸易链境内贸易商设立海外平台的选址地一般具有较为宽松的税收、外汇、海关政策,且地理位置好,物流环境成熟,转口成本低,配套的基础设施、交通、金融、信息等服务系统完备,有利于转口贸易的开展,例如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越南等。

本文所主要研究的转口贸易,即为中国境内贸易商运用其海外平台开展的转口贸易其核心交易结构为:海外平台与生产国卖方签订上游采购合同,同时与消费国买方签署下游销售合同尽管实际参与交易结构的主体为海外平台,但境内贸易商才是转口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者。

一般来说,一单转口贸易规模都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如此大规模的项目总应谋求多方位的保险特别是对境内贸易商这种中间商而言,其获利最小,但所承受的风险却巨大,更应注重防范风险否则,其境地将完全印证着一句俗语“挣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实践中,境内贸易商应注意防范的核心风险在于——境外回款风险该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若贸易涉及虚假成分,则境外回款风险大因为一般来说,若贸易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交易确实是基于真实的供需关系或处于正常的价值链上,则贸易出现欺诈、恶意违约等风险的可能性会较小。

但在转口贸易中,海外平台作为中间商基本不接触货物,且上下游主体都由他人控制,境内贸易商根本无法切实、直接地获取真实的交易背景,一旦贸易涉及空转、走单,随之而来的很可能就是欺诈、恶意违约等难以挽回的局面另一方面,即便贸易真实,但若境外回款方自身出现信用风险,则回款仍然无着落。

而在境内,有效核实境外公司的主体信息都有难度,更遑论核实其信用或实力2.担保及其在转口贸易实践中的常见应用模式其实,不论转口贸易还是在一般的进出口国际贸易中,境内贸易商都具备基础的风险防范意识,主要做法是寻求资信好、实力强的境内主体做担保。

因为境内担保的设立,能使境内贸易商在境外回款风险出现时,仅需牢牢盯住境内担保人即可,这对作为中间商的境内贸易商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担保的常见构建方式如下有以下三种:(1)海外平台与境内客户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其中,担保人为境内客户、担保权人为海外平台、担保主合同为销售合同、债权人为海外平台、债务人为消费国买方;(2)境内客户向境内贸易商提供物的担保,比如质押票据、抵押房产等此种情况下,担保人为境内客户、担保权人为境内贸易商,担保主合同为销售合同、债权人为海外平台、债务人为消费国买方;。

(3)境内贸易商与境内客户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其中,担保人为境内客户、担保权人为境内贸易商、担保主合同为销售合同、债权人为海外平台、债务人为消费国买方上述第一种应用模式下的担保属于典型的内保外贷,即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第二、三种模式表面上看亦属于内保外贷但不论第一种还是第二、三种,笔者认为,可能均无法起到有效规避转口贸易中境外回款风险的效果这几种担保形式可能在一般国际贸易中行得通,但在海外平台参与的转口贸易中就不可行了,境内贸易商应引起重视。

二、转口贸易中担保常见应用模式的缺陷性分析海外平台参与的转口贸易,与一般国际贸易不同,其直接参与贸易的主体是海外平台而非境内贸易商这种主体的差异以及主体性质的不同,直接导致常见担保模式在海外平台参与的转口贸易中显现某些缺陷而无效或不可行。

内保外贷的担保履约须以办理登记为前提《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规定,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但事实上,根据《规定》要求,外保内贷登记的办理手续和流程之复杂性、耗时性以及难度都不是一个贸易项目所能承受的。

当然,《规定》第29条同时规定,内保外贷合同登记不构成内保外贷合同的生效要件这表示,未经登记的内保外贷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提请注意的是,这并不表示境内担保人会顺利支付或境外担保权人会顺利获得担保费因为,《规定》第。

14条还规定,如发生内保外贷履约,担保人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这说明,内保外贷模式下,就算担保人愿意履行担保责任,但没有担保登记文件,其也很难通过银行成功办理购汇或付汇,担保权利名存实亡。

由此可见,转口贸易中,内保外贷并非境内贸易商规避境外回款风险的明确选择2. 担保权的设立因未以主债权债务合同为基础导致无效担保权具有从属性,必须以合法存在的主债权债务合同为基础简言之,一个有效的担保,担保权人必须是债权人。

第二、三种担保模式中,签署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权人)为境内贸易商,但债权来源于销售合同,债权人为海外平台则担保权人与债权人不属同一主体,担保关系不成立,担保权无效3.担保权人索赔难度大不论前述哪种担保模式,当境内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权人的索赔方式只能是向担保人发起国内诉讼或仲裁。

但相关当事人中,要么原告涉外,要么第三人涉外(主债权债务合同中债权债务人会以第三人身份被要求引入诉争议解决程序)而中国的涉外争议解决程序必定需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成本,且流程漫长、效果甚微更重要的是,国内诉讼中比较有效的保全或执行措施在涉外争议解决程序中都难以实现。

三、担保在转口贸易实践中的有效应用方式基于以上分析,在海外平台参与的转口贸易中,常见的担保模式确实存在着某些缺陷为了切实保障我国贸易商安全开展转口贸易,必须突破缺陷并构建有效的担保模式笔者经分析认为,突破缺陷的关键在于——规避内保外贷模式且担保关系主体均应设置为境内主体。

通俗地讲,应将项目重心拉回到境内具体实施方案如下:1. 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构建新的主债权债务合同若需达到“将项目重心拉回到境内”的目的,必须在境内构建新的主债权债务合同,而构建委托代理合同是较为合适且符合转口贸易实践的。

第一步构建方式是:(1)由境内客户作为委托方,海外平台作为代理方,二者订立《转口贸易委托代理协议》(下称《代理协议》),同时约定,海外平台在代理业务执行过程中的所有损失,委托方应予以赔偿;(2)要求境内客户提供物的担保或寻求更具实力的其他境内保证人,担保人与境内贸易商签署《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的主债权债务合同为《代理协议》。

梳理上述构建方式下的担保关系:担保人为境内客户或其他境内保证人、担保权人为境内贸易商、债务人为境内客户,债权人为海外平台似乎又回到之前提到的问题:担保权人非债权人,担保关系不成立所以下一步需解决的问题是:实际执行代理事务的主体是海外平台,那么,如何让境内贸易商拥有向委托人主张债权的权利。

简言之,如何赋予境内贸易商债权人身份,并将之与海外平台债权人身份之间设置有效的法律关联2. 构建“联合体代理”以赋予境内贸易商有效的债权人身份笔者根据多年的贸易业务实践经验,就“如何有效赋予境内贸易商债权人身份”探索出了比较可行的“联合体代理”模式。

“联合体代理”模式的核心在于,让境内贸易商加入委托代理关系,并与海外平台组成联合体代理人,且《代理协议》应特别约定:“境内贸易商及海外平台在本协议中为一方,处理委托事务时,二者有权选择以境内贸易商或海外平台或二者共同名义履行约定义务。

境内贸易商及海外平台作为一方对合同他方共同承担义务及享受权利,二者内部利益及协调与合同他方无关境内贸易商及海外平台任一公司履行本协议下义务即视为二者整体已履行本协议下该义务,且境内贸易商及海外平台对委托人均拥有独立的债权人身份”。

通过上述约定,可充分将海外平台因实际执行委托事务形成的债权关联到境内贸易商之上至此,境内贸易商的担保权人身份与债权人身份融为一体,担保关系有效成立四、总结综上所述,相对于境内贸易商直接参与贸易,利用海外平台间接参与的方式会使常见的担保模式无效或不可行。

而本文所论述的“联合体代理”模式,能为境内贸易商利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