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指发配犯人于边远地方的罪刑。 清 林则徐 《访获护送鸦片之巡船人役审明定拟折》:“ 尹亚全 熬卖烟膏,将来拏获,罪应拟遣罪上减二等,拟以杖一百徒二年半。”
1.派;打发:特~。~送。2.排解;发泄:~闷。消~。
本义为犯法的行为,引申为“过失,把过失归到某人身上”、“刑罚”、“苦难,痛苦”。1.作恶或犯法的行为:犯~。2.过失;错误:此天之亡我,非战之~也。——《史记》。3.苦难;祸殃:受~;~殃。4.刑罚:墨~五百,劓~五百…杀~五百。——《汉书·刑法志》。5.归罪于:禹、汤~己,其兴也悖焉。——《左传·庄公十一年》。6.惩罚;治罪:过不~,无功受赏,虽亡不变亦可乎?——《韩非子·五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