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设粥厂以赈济。鬻,同“ 粥 ”。《清会典事例·户部八·福建清吏司》:“掌賑鬻之政令。”原注:“每年十月初一日起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五城地方设立鬻厂賑济穷民。”
赈济:~灾。以工代~。开仓~饥。
卖:~画。~文为生。卖官~爵。